
商标近似性的司法判定标准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 57 条,商标侵权的核心要件在于 “混淆可能性”。小米的 “小米” 及 “有品” 商标在智能硬件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,而 “米系有品” 在文字结构(“米系” 与 “小米” 首字相同)、发音(“米系有品” 与 “小米有品” 高度相似)及含义(均指向 “小米生态体系”)上构成实质性近似。此外,被告公司名称中使用 “米系” 作为字号,与小米商标形成 “商标 + 企业名称” 的双重攀附,符合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 6 条关于 “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” 的规定。
主观恶意的证据链构建
被告米系有品成立于 2024 年 12 月,而小米 “有品” 平台自 2017 年运营至今,已形成覆盖智能家居、生活消费品的完整生态体系。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,在明知 “小米” 及 “有品” 商标显著性的情况下,仍注册高度近似的企业名称及商标,主观恶意明显。参考此前 “小米零度” 案中法院认定的 “持续侵权时间长、获利巨大” 等情节,本案中被告可能面临类似的高额赔偿。
跨类保护的司法突破
小米商标注册类别主要集中在第 9 类(智能硬件)和第 35 类(电商服务),而被告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、开发等。若被告实际业务涉及智能硬件销售或与小米生态产生关联,法院可能依据《商标法》第 13 条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条款,认定其构成侵权。这一逻辑在 “小米零度” 案中已得到验证 —— 被告销售智能马桶虽属第 11 类(厨卫设备),但因与小米智能生态存在潜在关联,仍被判定侵权。
全链条防御性商标布局
小米通过 “核心商标 + 衍生商标” 组合构建保护网:
核心商标:“小米”“MI”“有品” 覆盖智能硬件、电商服务等核心领域;
衍生商标:注册 “小米科技”“小米智造”“小米生态” 等防御性商标,防止 “蹭流量” 行为;
国际布局:通过马德里体系在 100 多个国家注册,2024 年海牙外观设计申请量全球前十。
技术专利与商业标识的协同保护
小米在 5G、AIoT 等领域拥有超过 2.9 万件专利,形成 “技术壁垒 + 品牌壁垒” 的双重护城河。例如,其语音助手 “小爱同学” 不仅通过专利保护算法,还通过商标及著作权保护唤醒词 “小爱”,形成全方位知识产权防御体系。
积极维权的示范效应
小米近年通过诉讼建立 “高赔偿 + 强威慑” 的维权范式:
小米零度案:获赔 3000 万元,创智能硬件领域商标侵权赔偿纪录;
深圳小米贸易案:因被告恶意抢注,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 3000 万元;
本案潜在影响:若胜诉,可能进一步提高行业侵权成本,推动形成 “不敢仿、不能仿” 的市场秩序。
智能硬件行业的商标侵权新趋势
当前侵权行为呈现 “三化” 特征:
隐蔽化:通过 “商标微改”(如 “小米零度”“米系有品”)规避直接抄袭;
场景化:模仿小米语音指令(如 “小爱小爱”)、产品设计(如 “M” 形标识)等非商标要素;
国际化:部分侵权企业在境外注册空壳公司,通过 “授权生产” 模式转移责任。
品牌方的应对策略升级
动态监测机制:利用大数据分析商标注册动态,及时异议恶意申请。例如,小米 2024 年通过监测系统拦截 “小米之家”“小米优品” 等近似商标申请 237 件;
行政 + 司法双轨维权:除民事诉讼外,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企业名称侵权,要求强制变更商号;
技术溯源手段:在产品中嵌入区块链溯源标签,通过扫码验证真伪,从源头切断侵权产品流通。
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完善
本案中,若被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,可能误导消费者以为其与小米存在关联,损害小米品牌声誉。对此,司法实践中可引入 “反向混淆” 理论 —— 即使侵权方知名度较低,但若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商标权人,仍构成侵权。这一理论在 “舒达诉仿冒案” 中已被适用,法院判决被告赔偿 110 万元并强制变更企业名称。
司法裁判的关键变量
证据充分性:小米需证明 “米系有品” 实际使用近似标识,例如在产品包装、宣传材料中突出 “米系有品” 字样;
赔偿计算依据:若被告拒不提供财务数据,法院可能参考 “小米零度” 案中 “侵权产品销量 × 行业利润率” 的推定方式,判赔金额或达数千万元;
行为保全措施:小米可申请诉前禁令,禁止被告继续使用侵权标识,防止损害扩大。
行业生态的长期效应
市场净化:本案若胜诉,将震慑 “蹭名牌” 行为,推动智能硬件行业从 “流量驱动” 转向 “创新驱动”;
品牌价值维护:小米通过持续维权巩固品牌高端化形象,2024 年其品牌价值升至全球第 36 位,较 2020 年提升 21 位;
立法完善:可能推动《商标法》修订,明确 “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” 的处理规则,例如将 “主观恶意” 作为强制变更商号的法定情形。
投资者与从业者的风险提示
案件 | 侵权形式 | 法律适用 | 判决结果 | 本案借鉴意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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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米诉小米零度 | 商标 + 语音指令双重模仿 | 商标法 + 反不正当竞争法 | 赔偿 3000 万元,强制变更商号 | 确认 “全要素模仿” 构成侵权 |
舒达诉仿冒案 | 企业名称 + 域名攀附 | 商标法 + 反不正当竞争法 | 赔偿 110 万元,强制变更商号 | 明确 “境外授权生产” 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|
华为诉 “华为实业” | 企业名称侵权 |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| 行政机关责令变更商号 | 行政投诉可作为司法诉讼的前置手段 |
本案中,小米可借鉴 “舒达案” 经验,主张被告通过 “注册境外空壳公司 + 境内授权生产” 模式转移责任,要求法院穿透认定实际控制人责任。同时,可参考 “华为案”,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企业名称侵权,形成维权合力。
小米起诉 “米系有品” 案不仅是一起普通的商标侵权诉讼,更是智能硬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志性事件。其核心价值在于:
法律层面:通过司法裁判明确 “商标 + 企业名称” 双重侵权的认定标准,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从 “符号保护” 向 “商誉保护” 升级;
商业层面:强化小米品牌壁垒,为其高端化战略提供制度保障;
行业层面:树立 “创新者受益、模仿者受罚” 的市场规则,助力中国从 “制造大国” 向 “品牌强国” 转型。
未来,随着《直播电商监管办法》等新规落地,品牌方需进一步加强线上线下全渠道监控,利用技术手段构建 “监测 - 预警 - 维权” 闭环,在数字经济时代守护创新成果。
The End